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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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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城镇居民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有那些?

答: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保险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多少?

答: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封顶线5000元,住院封顶线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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