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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门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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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2008]133号文件《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简易门诊,优化就医流程,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就医安全,方便患者取药和检验、检查,缩短患者等候时间,特制定本规定。

1、 简易门诊是针对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需定期开药或需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或一般检查开设的门诊。

2、 简易门诊接待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取药或检查、检验患者,不得接待初诊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

3、 简易门诊的医师须在患者持有相关疾病就诊病历资料,且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时,方可按照原病历上注明的口服药品和服用剂量开具处方。医师须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并注明“慢病取药”字样,但不书写病情记录。

4、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得开具下列药品:

(1) 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药品处方以及输血治疗和透析治疗等药品。

(2) 第一、二类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激素类用药;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抗排异药物;免疫抑制剂。

(3) 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用药物,如: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药及中药汤剂。

(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5、 简易门诊医师可以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能开与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共振、核医学检查等。

6、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有需要了解检验、检查结果或指标意义的患者应到相应专科就诊。

7、 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三次,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

8、 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简易门诊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9、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